2023年电煤长协签约履约通知
划重点,其中关于数量、价格要求如下:
价格机制:以产地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签订和履约,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和执行,不超过明确的合理区间。对于在车板、到厂等环节销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港口价也应在合理区间内。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基准价,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5500大卡动力煤675元/吨执行。
浮动价,实行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综合确定。选取以上3个指数每月最后一期价格,按同等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根据价格机制定期测算每月中长期合同价格,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每月最后一天对外发布,并作为下月中长期合同价格,价格水平不超过港口环节的合理区间。
煤炭贸易企业、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允许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扣除合理流通服务费用后,折算的港口价、出矿价应在有关政策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内,且不得通过其他贸易企业再次转售给发电企业。
数量要求:产煤省区和煤炭生产企业签约要求。各产煤省区暂按2022年《煤炭安全保供责任书》明确的26亿吨任务目标分解电煤中长期合同煤源任务,必须根据产能产量和煤种情况,将签订任务量逐级、均衡分解至每一个煤炭生产企业。原则上每个煤炭企业任务量不应低于自有资源量的80%,不低于动力煤资源量的75%。其中,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